关于启用第三版《货物进口证明书》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2005〕第45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5-09-14

执行日期:2005-09-1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自2005年10月1日起,各海关将陆续启用第三版《货物进口证明书》,届时,第二版《货物进口证明书》仍可继续使用。

  第三版《货物进口证明书》分为普通货物用和汽车用两种,样式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

   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