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关税〔2008〕第12号

法规分类:消费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8-02-25

执行日期:2008-02-25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6-08-18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
  为进一步完善消费税政策,促进税收统一、公平,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就进口环节消费税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3月1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二、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进口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附件:成品油进口消费税税目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