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使用调查证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2005〕第31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5-07-13

执行日期:2005-07-1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05年第31号

  因海关系统内部职能调整,全国海关自2005年8月1日起,停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调查证》。海关总署1999年12月24日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调查证管理规定》(署调〔1999〕83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