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尿素出口暂定关税税率的公告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2005〕第19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5-05-25

执行日期:2005-05-2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对尿素(税号31021000)出口暂定关税税率做如下调整:

  一、自2005年6月1日起,停止执行260元/吨的出口暂定关税税率

  二、自2005年6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按30税率计征出口季节性暂定关税。

  三、自2005年1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按15税率计征出口暂定关税。

  上述出口尿素暂定关税税率调整后,征税的范围继续适用于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项下出口的尿素。

  特此公告。

  

 办公厅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