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黄磷、硅铁出口暂定税率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2005〕第15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5-04-28

执行日期:2005-04-2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黄磷和硅铁的出口暂定税率

  一、停止执行黄磷(白磷)(税号28047010)10的出口暂定税率,恢复按20计征出口关税;

  二、硅铁(税号72022100、72022900)的出口暂定税率由0调至5.

  以上税率执行期限为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