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尿素继续征收临时性出口关税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2005〕第5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5-03-30

执行日期:2005-03-3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经国务院批准,2005年4月1日至6月30日继续对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的尿素(税号31021000)征收出口关税,税率按每吨260元从量计征。

  特此公告。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