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沙滩车等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7〕第1071号

法规分类:消费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7-11-02

执行日期:2007-11-0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沙滩车”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渝国税发〔2007〕2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