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公布第二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2004〕第41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12-10

执行日期:2004-12-1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了保障海关法律体系的统一、协调,推进海关依法行政,海关总署对以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以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9号公布了第一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现将决定废止的第二批规范性文件目录37件予以公布,上述37件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特此公告。

  附件:第二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