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2004〕第32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09-02

执行日期:2004-09-0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9号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304项予以删除,该项所列《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的通知》(〔86〕署货字第824号)继续执行。

  特此公告。

  二○○四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