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使用《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有关事项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2004〕第9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06-29

执行日期:2004-06-2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自2004年1月1日起,内地海关和香港海关同时启用了《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以下简称新版《载货清单》)。新版《载货清单》启用半年来,使用情况良好。同时,两地海关积极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决定将新版《载货清单》试用过渡期延长6个月,即试用过渡期为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陆路货运汽车进出境可任意选用新旧两种陆路载货清单。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