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内地与澳门海关总署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项下水泥原产地标准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2004〕第20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06-07

执行日期:2004-06-0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海关总署已于2003年12月31日将《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标准表》)以海关总署2003年第83号公告对外发布。

  现经内地与澳门政府部门磋商同意,对《标准表》中第22项商品“其他硅酸盐水泥,不论是否着色”(2004年税则号25232900)的原产地判定标准修改为“加工工序标准”,即:“从水泥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熟料均化、配料、研磨、选粉”。上述原产地标准自2004年6月15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