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药品进行商品归类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2004〕第18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05-31

执行日期:2004-05-3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便于海关对药品进行商品归类,自公告之日起,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及相关注释另有规定以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作为海关商品归类的依据之一。在海关需要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提供该证的复印件。

  此前有关货物所征收税款不予调整。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