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失效]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6〕第1183号

法规分类:消费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12-06

执行日期:2006-12-0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根据财税[2008]168号文件规定,本法规失效。

  你局《关于生物柴油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6〕165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8〕192号)的规定,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提纯、精炼、合成等工艺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