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6〕第20号

法规分类:消费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2-27

执行日期:2006-02-2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来文,要求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的有关范围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规定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按照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划分档次,上述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本文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