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马牌HMc7161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4〕第162号

法规分类:消费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09-17

执行日期:2004-09-17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8-01-3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一汽海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海马牌HMc7161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文件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一汽海南汽车有限公司在2003年4月15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生产销售的海马牌HMc7161型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