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率文库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8〕第386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8-05-06

执行日期:2008-05-06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2-06-1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出口退税率文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跨年度出口商品编码问题

  企业在年底报关并于第二年结关的出口商品,如商品编码发生变化,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对上述商品按照新商品编码申报。由此造成的商品编码信息与海关报关单信息不一致的疑点,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核出口商品退税率等信息,在排除其他原因的基础上,采取人工处理的办法通过运行。

  二、扩展商品编码问题

  将2001909090(用醋制作的其他果、菜及食用植物)扩展为:20019090901 按13征税的用醋制作的其他果、菜及食用植物,退税率为5;20019090902 按17征税的用醋制作的其他果、菜及食用植物,退税率为13.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