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6〕第42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3-21

执行日期:2006-03-2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3月14日起,暂停税则号为2710111O的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和税则号为27101120的石脑油的出口增值税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