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玉米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第727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5-07-13

执行日期:2005-07-13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1-04

【全文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附件1第517项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玉米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253号)全文废止,因此本文应同时废止。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玉米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吉国税发[2005]10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为鼓励玉米出口,考虑其特殊情况,对列名外贸企业2005年5月1日前出口的玉米,在申请退税时,可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从2005年5月1日起,一律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玉米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253号)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单证办理退税。请你局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防出现管理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