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5〕第57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5-03-29

执行日期:2005-03-2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5年4月1日起对税则号为7203、7205、7206、7207、7218、7224项下的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