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烟草广东进出口有限公司2003年第二季度免税卷烟出口计划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4〕第1412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12-22

执行日期:2004-12-2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2004年11月12日来文所述情况,现将中国烟草广东进出口有限公司2003年第二季度免税卷烟出口计划GTCEC2003-35合同项下200万支“皇朝”牌卷烟出口国别(地区)由“香港”修改为“澳大利亚”。

         请你们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卷烟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12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