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牌轻型越野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失效]

发文字号:财税〔2004〕第108号

法规分类:消费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07-05

执行日期:2004-07-05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4-05-15

  注:根据财税[2009]18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北京牌轻型越野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II) 》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 [2000]26 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在 2003 年 4 月 18 日 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 生产销售的 BJ2032Z 3C 2UI 型和 2002 年 11 月 7 日 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 生产销售的北京牌 BJ2032Z 3C 2U2 型越野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 30 %。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