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铃全顺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4〕第113号

法规分类:消费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07-05

执行日期:2004-07-05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8-01-3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江铃全顺牌轻型客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II) 》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 [2000]26 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 2003 年 3 月 10 日 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 生产销售的江铃金顺牌 JX6465-M 、 JX5035XXY-L 、 JX5035XXY-M 、 JX6545-H 、 JX5035XXYL-M 型和在 2003 年 3 月 13 日 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 生产销售的 Jx6465-L 、 Jx6545-M 型轻型客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 30 %。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