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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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政法规规定 | 调整实施情况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仅开展出口产品认证业务的境外认证机构,无需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从事相关认证经营活动。 |
第九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 | ||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仅开展出口产品认证业务的境外认证机构,无需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无需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相关认证经营活动。 |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 ||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