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7号(关于增列监管方式的补充公告)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第47号

法规分类:综合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5-09-21

执行日期:2005-09-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进一步明确出口加工区货物报关单和备案清单中监管方式的适用,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5年第42号公告补充如下:
 
  监管方式“保税间货物”(代码1200)适用于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等海关保税场所及保税区域之间往来的货物。但对出口加工区企业之间结转(调拨)的成品和料件,监管方式仍填报“出口加工区成品进出区”(代码5100)和“出口加工区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
 
  上述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