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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4号(关于进口油品计量单位换算标准及有关申报要求的公告)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23〕第144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3-10-24
执行日期:2023-10-2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提高油品进口环节消费税征收一致性并确保海关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令第51号)相关规定,现对进口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予以统一明确(见附件),并对法定数量申报要求统一规定如下:
一、对于本公告附件所列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油品,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及其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在向海关申报进口时,应同时按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千克,下同)和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升,下同)申报进口数量。其中,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对应数量应统一按本公告附件中给定公式,由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对应数量换算后向海关申报。
二、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对应数量未在合同等报关单随附单证及其他相关单证中直接列明的,应先按照实际密度及体积计算并申报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对应数量,再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换算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对应数量。
零售包装的成品油,其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对应数量应为扣除零售包装后的液体部分重量。按照商业惯例,成品油通常会含有一定数量的水份,申报其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对应数量时不应扣除含水量。
三、进口人在向海关申报进口本公告附件所列油品以外的油品时,应按照实际报验状态申报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对应数量和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对应数量。
四、本公告适用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等各类具有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和法定数量栏目的海关单证的申报及修改。
五、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6号和2013年第10号同时废止,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对于本公告发布前已申报进口的公告附件所列油品,因本次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和法定第二计量单位换算标准调整造成的税款差异不再进行调整。
特此公告。
附件:
进口油品计量单位换算标准.doc
海关总署
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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