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66号(关于我国出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计划的协议》项下产品享受巴基斯坦关税优惠待遇)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第66号

法规分类:关税征收管理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5-12-29

执行日期:2006-01-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计划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使我国出口到巴基斯坦的《协议》项下产品享受巴基斯坦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协议》项下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与之相关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规定及要求,由质检总局另行公布。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优惠贸易安排》将根据《协议》第四条规定予以废止,2003年12月30日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2003年第79号公告也将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