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85号(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令〔2009〕第185号

法规分类:其他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9-08-28

执行日期:2009-09-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海关总署署长 盛光祖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 张平
  财政部部长 谢旭人
  商务部部长 陈德铭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适应我国汽车产业调整和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废止2005年2月28日以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第125号令公布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2009年9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