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1号(关于调整《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附件2)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第21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4-30

执行日期:2006-04-30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9-09-04

根据《关于废止2006年第21号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1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2005年3月28日,海关总署2005年第4号公告发布了《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以下简称核定规则)。鉴于2006年税则对部分税目作了调整,现根据税则将核定规则附件2(汽车关键件或分总成税则税目表)的相应内容调整后重新发布(见附件),原附件2中的印刷错误一并予以更正。今后遇有税则税目调整,核定规则附件2同时按调整后的税目执行。
 
  特此公告。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