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6号(关于公布《2006年上半年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及相关事宜)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第36号

法规分类:关税征收管理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6-28

执行日期:2006-07-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6年上半年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06年上半年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标准表》,见附件1、2)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其中,除“汽车天窗的玻璃总成、汽车天窗的线路板”为具体列名,并按此列名执行外,《标准表》中所列其他商品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二、经内地与香港、澳门有关部门磋商并同意,修改海关总署2005年第70号公告所公布的《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中的“即食或快熟面条”(税号19023030)的原产地标准。修改后的原产地标准为“(1)从谷类或面粉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和、烹煮及塑形。如制造工序中涉及烘焙,则烘焙亦须在香港进行;或(2)从干面条、肉类及蔬菜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烹煮、调味、混合及冷冻”。
 
  该标准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海关总署2005年第54号公告规定的有关确认“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的程序,第二批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见附件3)已经确认,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