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字号:汇发〔2023〕第22号

法规分类:外汇科技管理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3-09-28

执行日期:2023-11-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4〕16号),特殊机构代码赋码工作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23〕21号)执行。现予发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