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1号(关于批准发布海关化验标准)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第11号

法规分类:综合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7-03-28

执行日期:2007-04-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海关总署批准《硅铝处理的金红石型钛白粉的鉴定方法》和《有机表面处理的二氧化硅的鉴定方法》等14项海关化验标准,现予以公布(标准名称见附件,标准文本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