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1号(关于对磷酸氢二铵征收出口关税并调整磷灰石出口暂定税率)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第21号

法规分类:关税征收管理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7-05-22

执行日期:2007-05-2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对磷酸氢二铵征收出口关税,并调整磷灰石出口暂定税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的磷酸氢二铵(税号为31053000)征收季节性出口暂定关税:2007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税率为20%,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税率为10%。
 
  二、自2007年6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将磷灰石(税号为25101010和25102010)的出口暂定税率由10%提高至20%。
 
  特此公告。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