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1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04〕第31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08-27

执行日期:2004-09-0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7-08-16

根据《关于废止部分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5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促进对外经济、技术、科学的发展和文化合作交流,规范暂准进口海关手续,海关总署决定对198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第3条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将第3条第1款修改为:“暂时进口货物入境时,申报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海关签注后交货主留存)。对无线电器材和应施动植物检疫、药品检验、食品卫生检验的货物,应提交有关管理部门的证明”。
 
  本公告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