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号(关于对尿素继续征收临时性出口关税)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第5号

法规分类:关税征收管理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5-03-30

执行日期:2005-04-0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7-08-16

根据《关于废止部分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5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2005年4月1日至6月30日继续对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的尿素(税号31021000)征收出口关税,税率按每吨260元从量计征。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00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