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7号(关于进口烟煤实行暂定关税税率)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第7号

法规分类:关税征收管理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5-03-31

执行日期:2005-04-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关于废止部分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5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对其他烟煤(税则号列27011290)进口关税实行3%的暂定税率。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00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