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5号(关于调整黄磷、硅铁出口暂定税率)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第15号

法规分类:关税征收管理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5-04-28

执行日期:2005-06-0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7-08-16

根据《关于废止部分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5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黄磷和硅铁的出口暂定税率:
 
  一、停止执行黄磷(白磷)(税号28047010)10%的出口暂定税率,恢复按20%计征出口关税;
 
  二、硅铁(税号72022100、72022900)的出口暂定税率由0%调至5%。
 
  以上税率执行期限为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