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9号(关于调整尿素出口暂定关税税率的公告)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第19号

法规分类:关税征收管理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5-05-25

执行日期:2005-06-0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7-08-16

根据《关于废止部分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5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对尿素(税号31021000)出口暂定关税税率做如下调整:
 
  一、自2005年6月1日起,停止执行260元/吨的出口暂定关税税率。
 
  二、自2005年6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按30%税率计征出口季节性暂定关税。
 
  三、自2005年1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按15%税率计征出口暂定关税。
 
  上述出口尿素暂定关税税率调整后,征税的范围继续适用于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项下出口的尿素。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