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63号(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的公告)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第63号

法规分类:关税征收管理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10-31

执行日期:2006-11-0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7-08-16

根据《关于废止部分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5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1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部分商品进口暂定税率
 
  (一)对计算机直接制版机器、纺织机械零部件、具有变流功能的半导体模块等7项设备或零部件实施0-3%的进口暂定税率;
 
  (二)对煤炭、成品油、氧化铝等26项资源类产品实施0-3%的进口暂定税率;
 
  (三)对肥料用硝酸钾、重过磷酸钙等16项化肥类产品实施1%的进口暂定税率,尿素等3项化肥类产品的关税配额内税率暂定为1%;
 
  (四)对蓝湿牛皮、蓝湿马皮等6项蓝湿皮革类产品实施5%-12%的进口暂定税率。
 
  以上四类商品共58个税目,其中6个税目只涉及该税目中的部分商品(见附件1)。
 
  二、调整部分商品出口暂定税率
 
  (一)对磷灰石、稀土金属矿、金属矿砂等44项矿产品实施10%的出口暂定税率;
 
  (二)对煤炭、焦炭、原油等4项能源类产品实施5%的出口暂定税率;
 
  (三)对铜、镍、电解铝等11项有色金属初级产品实施15%的出口暂定税率;
 
  (四)对铁合金、生铁、钢坯等30项钢铁及铁合金初级产品实施10%的出口暂定税率;
 
  (五)对稀土化合物、木地板、一次性筷子等21项产品实施10%的出口暂定税率。
 
  以上五类商品共110个税目(见附件2)。
 
  三、本公告自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