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34号(关于执行《中巴自贸协定》)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第34号

法规分类:关税征收管理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7-06-29

执行日期:2007-07-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巴自贸协定》)已经双方政府批准,自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国从巴基斯坦进口及我国出口到巴基斯坦的《中巴自贸协定》项下货物,将按照《中巴自贸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及签证操作程序确定原产地,并适用《中巴自贸协定》规定的关税优惠。
 
  现将《中巴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及签证操作程序予以公告。
 
  附件: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