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0号(关于对进口原产于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第40号

法规分类:关税征收管理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7-07-27

执行日期:2007-07-2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6月19日起,对进口原产于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的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对2006年6月19日以后、本公告发布前已按普通税率征收的税款准予按最惠国税率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