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捐款建设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发文字号:财农税字〔1992〕第78号

法规分类:耕地占用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2-12-02

执行日期:1992-12-02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2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苏财农税〔92〕25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内单位和个人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捐款建设占地,不属“三资企业”。

    你省丹阳市埤城镇丁家坝村接受美籍华人捐款,兴建文化中心占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