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9号(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第49号

法规分类:关税征收管理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7-09-04

执行日期:2007-09-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关税〔2007〕61号),自2007年9月1日起,将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税号:25010011、25010019、2501002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
 
  对9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经按原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准予退还多征部分的税款。
 
  特此公告。
 
  二○○七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