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财农税字〔1992〕第33号

法规分类:耕地占用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2-07-17

执行日期:1992-07-17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2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92〕豫财农税字第41号《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我部〔89〕财农税字第 106号《关于统一公路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中的公路建设用地,是指公路线路占用耕地以及按规定两侧边沟(或截水沟)占用耕地。而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占用耕地,不属〔89〕财农税字第 106文中公路建设用地的范围,应按当地适用税额全额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