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6号(关于公布海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法律文书格式)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第56号

法规分类:综合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7-10-26

执行日期:2007-11-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的规定,现将海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文书格式(见附件)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申请笔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通知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一)——主动通知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二)——应申请通知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告知书(一)——告知变更被申请人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告知书(二)——告知变更复议机关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告知书(三)——告知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告知书(四)——告知视为放弃复议申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告知书(五)——告知合并审理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告知书(六)——告知有关回避决定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告知书(七)——告知不予同意和解协议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调查笔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决定书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告知书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听证笔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中止决定书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恢复行政复议审理通知书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书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决定补正通知书
 
  25.行政复议和解协议书(建议格式)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调解书
 
  2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一)——一般终止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二)——因和解终止
 
  2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送达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