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9号(关于公布《2008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第69号

法规分类:关税征收管理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7-11-28

执行日期:2008-01-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2008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特此公告。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