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号(关于对立陶宛籍船舶适用优惠船舶吨税税率)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5号

法规分类:运输工具监管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8-01-24

执行日期:2008-01-2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立陶宛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已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自2007年12月10日起,对立陶宛籍船舶适用优惠船舶吨税税率。此前已征吨税准予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