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号(关于调整部分化肥产品出口关税税率)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8号

法规分类:关税征收管理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8-02-14

执行日期:2008-02-1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2月15日至12月31日,对部分化肥产品出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调整磷酸氢二铵(税则号列:31053000)、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税则号列:31054000)的出口暂定关税税率,自2月15日至9月30日税率提高至35%;自10月1日至12月31日仍实行20%的税率。
 
  二、对部分含磷复合肥(税则号列:31052000、31055900、31056000)开征出口暂定关税,自2月15日至9月30日实行35%的税率;自10月1日至12月31日实行20%的税率。
 
  特此公告。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