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4号(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14号

法规分类:关税征收管理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8-03-04

执行日期:2008-03-05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0-12-06

根据《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规定,本法规警示通告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3月5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蜡油除外)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二、自2008年3月5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