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6号(关于对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加征特别出口关税)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26号

法规分类:关税征收管理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8-04-18

执行日期:2008-04-1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经国务院批准,在国内用肥旺季,对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自2008年4月20日至9月30日,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企业出口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在现有出口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税率为100%。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后,出口关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款=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特别出口关税税率)。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范围见附件。
 
  特此公告。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