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1号(关于进出境旅客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报文格式及临时接收地址)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31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8-05-12

执行日期:2008-05-1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航空旅客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暂行规定》(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3号公告),为保证航空旅客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测试及试运行工作如期开展,海关总署决定临时使用SITA网地址BJSHGCA接收传输报文。报文格式为世界海关组织与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制定的PAXLST报文标准,具体详见附件。请各航空公司按照上述要求,做好相应系统改造工作,尽快与全国海关信息中心联系系统测试,并于2008年5月30日前完成测试。
 
  信息中心联系人:张贺,联系电话:010-85193321。
 
  特此公告。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